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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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飞恒起重机配件贸易有限公司 响水亿鑫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江阴市盛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9)苏1012民初707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9)苏1012民初707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改判扬州飞恒起重机配件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响水亿鑫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返还68500元; 四、驳回响水亿鑫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响水亿鑫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13元,由扬州飞恒起重机配件贸易有限公司负担73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响水亿鑫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827元,由扬州飞恒起重机配件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47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 发布日期 | 2021-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