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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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寿光晨鸣现代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59500元; 二、被告***在相当于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60000元; 三、被告寿光晨鸣现代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31286.2元(150786.2-59500-60000)的50%即15643.1元; 四、被告***赔偿原告***31286.2元(150786.2-59500-60000)的50%即15643.1元。 以上一、二、三、四项均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70.78元,减半收取1785.39元,由原告***负担127.53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828.93元,由被告寿光晨鸣现代物流有限公司负担828.93元,均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诉讼保全费1070元,由被告***、被告寿光晨鸣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各负担535元,此款原告已交纳,限被告***、被告寿光晨鸣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各自应负担的535元直接付给原告。 如主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款项可汇至本院。本院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莱州支行,户名:莱州市人民法院,账号:37001666980050006106。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