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 成都福来斯特商贸有限公司 成都泰宇房地产交易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简阳市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4民初644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内容,即“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返还逾期贷款本金124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截止2015年6月26日的利息、罚息为73487.30元;利息自2015年6月27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7%计算,罚息自2015年7月30日起以当期逾期金额为基数、按日利率0.05%计算,均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罚息之和,不得超过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 二、变更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4民初644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内容“被告***、***、***、成都福来斯特商贸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福来斯特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为“被告***、***、成都福来斯特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成都福来斯特商贸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撤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4民初644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内容,即“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位于成都市青羊区东坡路339号1栋1单元13层1302号房屋(权2229212)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第四项内容,即“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位于成都市青羊区东坡路339号1栋-1层2号房屋(权2364207)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第五项内容,即“驳回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审案件受理费1955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以及后续因送达裁判文书所需的公告费,由***、***、***、成都福来斯特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再审案件受理费19552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 发布日期 | 2021-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