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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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4民初644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内容,即“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返还逾期贷款本金124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截止2015年6月26日的利息、罚息为73487.30元;利息自2015年6月27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7%计算,罚息自2015年7月30日起以当期逾期金额为基数、按日利率0.05%计算,均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罚息之和,不得超过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

二、变更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4民初644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内容“被告***、***、***、成都福来斯特商贸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福来斯特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为“被告***、***、成都福来斯特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成都福来斯特商贸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撤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4民初644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内容,即“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位于成都市青羊区东坡路339号1栋1单元13层1302号房屋(权2229212)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第四项内容,即“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位于成都市青羊区东坡路339号1栋-1层2号房屋(权2364207)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第五项内容,即“驳回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审案件受理费1955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以及后续因送达裁判文书所需的公告费,由***、***、***、成都福来斯特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再审案件受理费19552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0-12-14
发布日期 20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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