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咨询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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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证券投资咨询纠纷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川0191民初1067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确认***与北京中富金石咨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签订的《合同终止协议书》(协议书编号:2017OZ6VYR)无效”。

二、撤销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川0191民初1067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北京中富金石咨询有限公司和北京中富金石咨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投资损失4078259.92元及利息(利息以1950162.38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120088.6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62678.61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945330.33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280元以及二审案件受理费39426元,均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0-19
发布日期 20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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