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广盛鑫贸易有限公司
贵州荣恒工程构件有限公司
贵阳泰发百货经营部
贵州信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乐亚塑胶管业有限公司
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阳伟恒百货经营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贵州荣恒工程构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800,000元,并支付借期内利息2,450,183.51元及罚息、复利(截止至2019年12月31日的罚息为779,507.88元、复利为196,691.94元;2020年1月1日后的罚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8.311‰计算,复利以所欠借期内利息为基数,按照月利率8.311‰计算),利随本清;

二、被告贵州荣恒工程构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9,000元的违约金;

三、被告***、贵州乐亚塑胶管业有限公司、***、***、***、***、贵州泰发百货经营部、***、贵州广盛鑫贸易有限公司、***、***、***、贵阳伟恒百货经营部、***、贵州信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的位于经开区的商业用房(权属证书及编号:住房房权证经开字第**)有抵押权,在前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040.2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贵州荣恒工程构件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款项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贵州荣恒工程构件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贵州乐亚塑胶管业有限公司、***、***、***、***、贵州泰发百货经营部、***、贵州广盛鑫贸易有限公司、***、***、***、贵阳伟恒百货经营部、***、贵州信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负担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于判决书确认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7-14
发布日期 20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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