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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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阜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泉州市天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新疆筑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78324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泉州市天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新疆筑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新疆筑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泉州市天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74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新疆筑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602元,被告(反诉原告)泉州市天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84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93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泉州市天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0 |
| 发布日期 | 2021-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