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01-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华昇建材有限公司
四川创新绿环新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民辖终9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创新绿环新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何明光,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案件由来:上诉人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10164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上诉人的注册地虽然在武侯区,但该公司已经注销,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在阆中市,合同履行地在苍溪县,四川华昇建材有限公司诉上诉人一案已经过一审、二审审理终结(以下简称前案)。且该项目中被上诉人因违背国家土地法,苍溪县公安局经警大队已立案调查。请求撤销原裁定。

裁定理由:一、经查,四川创新绿环新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但并未注销,故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二、本案与前案诉讼请求不同,不属于同一案件重复起诉。三、虽然《公司收购转让合同》约定由协议签订地法院管辖,但既无证据证明该合同签订地在何处,合同中又没有明确约定签订地,故该管辖协议约定不明确,应按照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依法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是原审被告,其住所地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故被上诉人可以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魏 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露茜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1-2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