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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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四川华昇建材有限公司 四川创新绿环新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民辖终9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创新绿环新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何明光,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案件由来:上诉人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10164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上诉人的注册地虽然在武侯区,但该公司已经注销,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在阆中市,合同履行地在苍溪县,四川华昇建材有限公司诉上诉人一案已经过一审、二审审理终结(以下简称前案)。且该项目中被上诉人因违背国家土地法,苍溪县公安局经警大队已立案调查。请求撤销原裁定。 裁定理由:一、经查,四川创新绿环新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但并未注销,故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二、本案与前案诉讼请求不同,不属于同一案件重复起诉。三、虽然《公司收购转让合同》约定由协议签订地法院管辖,但既无证据证明该合同签订地在何处,合同中又没有明确约定签订地,故该管辖协议约定不明确,应按照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依法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是原审被告,其住所地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故被上诉人可以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魏 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露茜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