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阳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与被告贵阳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十二《补充协议》第1条第1.1款无效;

二、被告贵阳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煤气开户费2988元,有线电视开户费265元,共计3253元;

三、被告贵阳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初始登记违约金(截至2020年7月6日的违约金为49508.40元,其后的违约金以原告***、***已付房价款386181元为计算基数并以每日万分之一为标准计算支付至被告贵阳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60元,由被告贵阳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15
发布日期 20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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