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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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和平县和牧种养专业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和平县和牧种养专业合作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52236元及利息(自2019年3月19日至2019年12月25日期间的利息以15223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算为9376.07元;自2019年12月26日起以15223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2元,由被告和平县和牧种养专业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之数额计算案件受理费(包括反诉费),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日期 | 2021-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