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岛华海环保工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沙湾县水利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华海环保工业有限公司合同款2974198.50元; 二、被告沙湾县水利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华海环保工业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4月30日的逾期付款损失127760元; 三、被告沙湾县水利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华海环保工业有限公司自2020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以2974198.5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259元,减半收取17129.5元,由原告承担1649元,由被告承担15480.5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通过网上上诉(登录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登录地址:lsfwpt.sdcourt.gov.cn:7865),并向本院递交书面上诉状正本1份,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缴纳上诉费的,视为未上诉。 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2年。 |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 发布日期 | 2021-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