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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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支付赔偿款77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4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153元,被告***负担1233元,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发布日期 | 2021-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