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东莞市钜隆房产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1972民初1836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1972民初183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东莞市钜隆房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61016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504元,已由***、***预交,由***、***负担1886元,由钜隆公司负担618元。本案二审诉讼费,***、***预缴案件受理费2970元、财产保全费1088.32元,***、***负担受理费2970元、财产保全费504.32元,东莞市钜隆房产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584元;东莞市钜隆房产有限公司预缴案件受理费2573元,由东莞市钜隆房产有限公司负担1381元,由***、***负担119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