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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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省盐业集团云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罗定市罗平镇亿汇副食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48200元及利息(自2020年3月5日起至付清货款日止以48200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础上上浮50%计算)给原告广东省盐业集团云浮有限公司。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06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0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罗定市罗平镇亿汇副食商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