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归还本金10945.84元、利息206.31元、费用493.11元,合共11645.26元。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支付律师费13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减半收取75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负担6元,被告***负担6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8-12
发布日期 202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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