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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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8716.36元,并支付截止2020年9月22日的利息2876.53元、违约金220.33元,及支付自2020年9月23日起至2020年11月2日止,以本金98736.36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三点二五计算的透支利息,以及支付自2020年11月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本金98716.36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三点二五计算的透支利息,且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金额的5%计算的违约金(若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未超过年利率24%,以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若超过年利率24%,则以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37元,减半收取计1168.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1-12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