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厦门金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龙岩市金致广告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2019)闽0823民初2588号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龙岩市金致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变更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2019)闽0823民初2588号事判决第一项为:厦门金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龙岩市金致广告有限公司工程款288200元及该款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254元,减半收取计3127元,由厦门金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729元,由龙岩市金致广告有限公司负担39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254元,由厦门金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458元,由龙岩市金致广告有限公司负担79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07-23 |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