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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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逾期付款滞纳费(利息和逾期付款滞纳费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照总计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偿清之日止); 二、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有权从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案涉抵押物即位于福建省连江县的房产【权属证号:闽(2018)连江县不动产权第0001723号、闽(2018)连江县不动产权第0001724号】所所得价款中就本判决第一项的债权优先受偿; 三、驳回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8元,减半收取计1319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7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