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莆田市佳兴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福建鸿利印刷材料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莆田市佳兴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鸿利印刷材料工贸有限公司货款36203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19年9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5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莆田市佳兴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负担(鉴于公告费560元已由福建鸿利印刷材料工贸有限公司先行交纳,莆田市佳兴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应在履行本判决时将该公告费一并支付给福建鸿利印刷材料工贸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8 |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