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闽0583民初8454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是否公开审理 是 立案 日期 2020年10月12日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原告 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美支行,住***。 负责人郑珊红,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少雄,该支行职员。 被告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被告***立即共同偿还透支本金149963.85元及相应的分期手续费、费用(费用包含滞纳金、违约金、手续费、年费、快递费等,其中截至2020年6月22日暂计结欠分期手续费、费用5860.07元,自2020年6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分期手续费、费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与合同的约定计算); 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用及公告费用)。 被告 答辩 意见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 认定 事实 证据 2018年10月25日,被告***填写《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申请表》,向原告申请办理普惠金融贷记卡一张,申请额度150000元。被告***于同日在《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申请表》上承诺知悉并愿意共同承担因***使用普惠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原告经审核,于2018年11月1日发放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一张给***,号码为6228027619332105,信用额度150000元。被告***以该信用卡转账交易,2020年4月19日起未按时足额偿还透支款,截至2020年6月22日,结欠本金149963.85元及利息5443.94元、违约金416.13元未还。另查明,被告***、***于2012年1月30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 裁判 理由 被告***以其向原告申领的6228027619332105号信用卡转账交易,2020年4月19日起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足额还款,现结欠透支本金149963.85元,应当根据《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申请表》所附《福建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领用合约》、《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章程》和《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用卡须知》规定,偿还透支本金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应根据《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申请表》的约定,对***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裁判 主文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美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49963.85元和利息、违约金(利息计至2020年6月22日为5443.94元,违约金计至2020年6月22日为416.13元,自2020年6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福建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福万通普惠金融卡贷记卡领用合约》、《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章程》和《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用卡须知》规定计算,但利息、违约金总额以年利率24%为限)。 诉讼 费用 本案受理费3416元,减半收取为1708元,由被告***、***负担。 上诉 权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盖章 审 判 员 方碧芬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吴桂菊 速录员林丽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