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新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格林福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新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格林福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物流费用人民币1098866.21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格林福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54元,由被告河北新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3527元,原告上海格林福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人民币48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