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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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元; 二、被告辽宁煜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939.92元的30%即5981.98元; 三、被告***不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0元,邮寄费80元,由原告***承担308元,由被告辽宁煜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1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