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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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万达建安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万达建安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港分公司 河口区仙河盛源建材销售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万达建安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港分公司、山东万达建安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口区仙河盛源建材销售部支付货款234553.69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234553.69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河口区仙河盛源建材销售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78元,由原告河口区仙河盛源建材销售部负担210元,由被告山东万达建安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港分公司、山东万达建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468元。保全申请费1872元,由被告山东万达建安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港分公司、山东万达建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