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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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积医健元医药中心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九千元、护理费五千七百一十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二千五百元、残疾赔偿金八万八千七百九十元、财产损失一千元,以上共计十一万七千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六万四千三百零五元一角六分、住院伙食补助费五百六十元、营养费一千八百九十元、残疾赔偿金十七万五千八百一十二元、交通费七百元,以上共计二十四万三千二百六十七元一角六分;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支付由其垫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五百六十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司法鉴定费4350元,由原告***负担1305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3045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抵扣被告***垫付的现金1440元后,被告***实际应支付给原告***1605元)。 案件受理费8487元,由原告***负担2106元(已交纳1052元,余款105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由被告***负担638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发布日期 | 2020-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