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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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乡县金河冷链运输有限公司 日照市人民医院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84658元、误工费23901.8元、住院、住院期间护理费1440,合计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剩余医疗费164030.6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90元、营养费3900元、剩余住院期间护理费18835.12元、出院后护理费2225.34元、交通费1230元、二次手术费19000元,合计212911.07元的30%即63873.32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鉴定费2200元、复印费109元,合计2309元的30%即692.7元。被告金乡县金河冷链运输有限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如向本院账户(户名:费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费县支行行号:313474200089账号:8000********)汇入案款,应注明案号,并自履行之日起三日内将汇款回执交付本案审判人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70元,由原告***负担2423元,被告***负担16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