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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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洪雅县美雅木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洪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8)川1423民初191号民事调解书。 二、由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9989.9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正常借款期间按月利率9.96‰计算利息;借款展期期间按月利率9‰计算利息;借款逾期期间按月利率13.5‰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已经支付的利息11852.4元应当予以扣减)。 三、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洪雅县美雅木业有限公司在抵押财产(位于洪雅县××镇××路××段××层的厂房,房产证号:洪房权证洪川镇字第H××8号,土地使用证号:洪国用(2000)字第4××3号)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四、驳回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计2300元,由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负担,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洪雅县美雅木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1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