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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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德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146680.05元;

二、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德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以上述欠款为基数,自2015年7月13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10月30日期间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327元,由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23
发布日期 202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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