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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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四益电子有限公司 无锡市中港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市中港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19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镇江四益电子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应负的民事责任承担二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13元由***负担。该款已由无锡市中港石化集团有限公司预付,***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无锡市中港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1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