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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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宜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012元(扣除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项下向本事故中另一受害者袁某某赔偿医疗费48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残疾赔偿金26911.2元、护理费6000元、误工费15000元、交通费600元,以上共计58511.2元; 二、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69968.6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营养费54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以上共计81048.65元; 三、由被告***、***、濮阳永盛运输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鉴定费39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鉴定费540元; 5012480818026911260001500060058511269968655405401000081048653900540四、由原告***向被告***返还垫付的医疗费46931.8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三、四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9元,由被告***、***、濮阳永盛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9 |
发布日期 | 2020-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