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南京忠邦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170280.07元(其中支付给南京市六合区人民医院5744.07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44973.16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15676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鉴定费2900元,合计3640元,由被告***负担(已在判决中折算,无须另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80元。

裁判日期 2019-08-02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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