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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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韶关市南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6年9月至2019年5月物业服务费7434.9元、2016年至2019年物业维修资金1544.8元、2016年8月至2019年4月水费及水电分摊473元,合计9452.7元给原告韶关市南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韶关市南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元,由原告韶关市南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76元,由被告***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发布日期 | 2020-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