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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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中医医院 陕西铭瑞艾菲特康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铭瑞艾菲特康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西安第八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中的4555.59元; 二、被告陕西铭瑞艾菲特康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西安第八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以上债务时,由被告陕西铭瑞艾菲特康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50元,由被告陕西铭瑞艾菲特康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西安第八分公司、被告陕西铭瑞艾菲特康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50元,两被告应负担部分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