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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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西安昌隆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借款本金56512.43元、利息1963.57元、罚息91.09元(上述利息、罚息截止至2020年8月3日),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20年8月4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产生的利息及罚息。 二、若被告***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有权就抵押物位于西安市高新区XX街XX号XX幢XX单元XX室房屋(他项权利证号:西安市房房他证高新区字第20160**西安市房他证高新区字第** 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64元、减半收取632元后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2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