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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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健康权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兴雄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赔偿396577.3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659.5元,由原告***承担2674.5元,由被告东莞兴雄鞋业有限公司承担29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3 |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