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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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华威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54333.32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计(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19年2月11日为14941.87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依合同约定的标准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2111.74元; 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有权以***、***名下的位于福州市仓山区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优先受偿; 四、福州华威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福州华威置业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70元,诉讼保全费2877元,合计11347元,由***、***、福州华威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