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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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健康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伤产生的医疗费75957.26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护理费6785元、营养费500元、误工费28301.42元、残疾赔偿金79745.75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以上合计207839.43,由被告重庆新大顺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扣除被告已支付的7912.16元,尚应赔偿199927.27元,此款限被告重庆新大顺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0.20元,减半收取855.10元,鉴定检查费2438.50元,合计3293.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80.70元,由被告重庆新大顺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12.90元。限被告重庆新大顺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2512.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