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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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重庆一金秋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20万元,并以20万为基数,按月息2%从2018年9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计算资金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重庆一金秋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150元,本案原告***预交诉讼费2150元,本院退回原告预交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7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