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华达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华誉仑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重庆华达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华誉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8日签订的《合同》于2020年7月11日解除; 二、被告重庆华誉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重庆华达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预付款52500元; 三、被告重庆华誉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重庆华达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迟延交付设备违约金10500元及解约违约金35000元,合计45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重庆华誉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限被告重庆华誉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原告重庆华达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者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
| 裁判日期 | 2020-12-08 |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