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阆中德源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阆中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申请人阆中德源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岷江支行账户(账号为5105××××2996)上的存款7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申请人***、***购买的位于阆中市七里××路左岸绿都xx号住房(合同号:xx号,备案登记号:xx号)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