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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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圣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居间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208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圣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 二、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208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驳回四川圣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20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圣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居间费15000元,并以未支付居间费为基数,从2017年4月3日起至居间费付清之日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六支付违约金”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圣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居间费15000元,并以未支付居间费为基数,从2017年4月4日起至居间费付清之日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六支付违约金”; 四、驳回四川圣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计29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9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1-11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