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01-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类型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82民初4388号

原告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朱小庆,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秋敏,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案由

信用卡纠纷

立案日期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是否公开审理

原告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息共计人民币66683.36元(截止2020年3月18日),其中欠款本金57995.24元,利息4214.18元,违约金4473.94元,服务费0元,各项费用按《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裁判主文

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的起诉。

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1467元,退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上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与判决时间

审判长杨涛

二0二0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朱泓霖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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