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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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
类型 |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82民初4388号 原告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朱小庆,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秋敏,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案由 信用卡纠纷 立案日期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是否公开审理 是 原告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息共计人民币66683.36元(截止2020年3月18日),其中欠款本金57995.24元,利息4214.18元,违约金4473.94元,服务费0元,各项费用按《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 判 理 由 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裁判主文 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的起诉。 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1467元,退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上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与判决时间 审判长杨涛 二0二0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朱泓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