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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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环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泗洪县恒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环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泗洪县恒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服务费45274元; 二、驳回原告泗洪县恒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8元,减半收取519元,由原告泗洪县恒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负担90元,被告江苏环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90)。 |
| 裁判日期 | 2020-01-07 |
| 发布日期 | 2020-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