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察(监察)行政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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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飞龙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行政监察(监察) |
法院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撤销被告霞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的将原告***、***、***、***在第三人福建飞龙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投资者(股权)变更为蔡颂云、龙裕斌、陈冬冬、黄炎炎的变更登记行为。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霞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担;鉴定费11000元,由第三人福建飞龙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