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石家庄市藁城区燃亮烛业有限公司 江苏明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荆门市鸿昌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江苏明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荆门市鸿昌有限公司赔偿143933.76元; 二、驳回荆门市鸿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6元(已减半),已由鸿昌公司预交,由鸿昌公司负担450元(取整),由明佳公司负担1556元(鸿昌公司同意其预交的上述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明佳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鸿昌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12-11 |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