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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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田野肥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田野肥料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362869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山东田野肥料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利息(以2645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6125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832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35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4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06367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6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年息5%计算),与上述第一项同时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7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田野肥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