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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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2019)鲁1603民初187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变更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2019)鲁1603民初187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山东炜烨热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滨州市沾化区富国镇光明建筑安装公司支付工程款10300287.68元; 三、驳回滨州市沾化区富国镇光明建筑安装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本诉案件受理费85045元,由山东炜烨热电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454元,由滨州市沾化区富国镇光明建筑安装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5045元,由滨州市沾化区富国镇光明建筑安装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