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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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庚地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亿元及利息(2017年12月20日至2018年1月16日以5亿元为基数,2018年1月17日至2018年1月30日以8亿元为基数,2018年1月31日以9亿元为基数,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以11.6亿元为基数,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6日以12亿元为基数,2018年3月7日至2018年3月12日以12.5亿元为基数,2018年3月13日至2018年3月14日以14.9亿元为基数,2018年3月15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15亿元为基数,均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

二、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庚地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0万元;

三、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庚地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211304元;

四、上海贵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科建设供应链管理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生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永康富治实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追偿;

五、驳回中庚地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145056.52元,由中庚地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上海贵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科建设供应链管理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生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永康富治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143556.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上海贵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科建设供应链管理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生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永康富治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8
发布日期 202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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