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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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百世电器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8574249号、第120967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淘宝网店“高端品质电器品牌直销店”的商品名称、品牌标识处使用“樱花”文字,停止在上述网店销售使用“”标识的抽油烟机、燃气灶、热水器产品; 二、被告深圳市百世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知乐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澳太电器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使用“”标识及“日本樱花中国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抽油烟机产品; 三、被告深圳市百世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知乐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澳太电器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240000元; 四、被告深圳市百世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知乐电器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 五、驳回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共11820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320元,被告深圳市百世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知乐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澳太电器有限公司负担8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