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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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93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以借款本金10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利率应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以借款本金12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3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利率应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四、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以借款本金9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利率应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五、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以借款本金3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利率应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六、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以借款本金3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利率应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七、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0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9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