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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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梅州市鸿兴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客天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梅州市正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自2017年5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物业费共5640.43元给原告梅州市正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梅州市正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梅州市正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元,被告***、***负担40元。被告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原告愿由被告径行交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