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0-0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日照市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开发区支行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鲁1191执21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开发区支行,住***。

负责人:李文博,行长。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日照市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代召西,董事长。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截至2019年4月29日,涉案银行贷款欠款情况为:本金223509.49元、本金罚息591.34元,利息20711.4元、利息罚息1368.3元,共计为246180.53元;同日,我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日照市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6456.46元;后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开发区支行履行债务70107元。截至2019年6月27日,各被执行人累计还款326563.46元,其中,已过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等246180.53元,诉讼费4653元、保全费177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3253元,被执行人日照市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动向法院缴纳执行款16349.1元,其中,诉讼费计140元,执行费计143元,余款16066.1元过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开发区支行,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2019)鲁1191执213号案件执行到位,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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